北京市丰台区稳定的工商代办,商品住宅项目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之:直接发包
2022.03.11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商品住宅项目以直接发包方式对外发包逐渐增多,但当发、承包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对以直接发包方式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商品住宅项目究竟是否为必须招标,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的冲突直接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还有其他想了解的吗?小编给你介绍一些更多有关北京市丰台区稳定的工商代办的其他信息!
本期天同诉讼圈(tiantongsusong)法官说的文章由北京市丰台区中院法官陈思楠法官撰写,陈法官对涉及商品房直接发包施工合同效力的典型规定进行了梳理,搜集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涉及直接发包方式发包的商品住宅项目纠纷案件,探寻目前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并做了更深入的思考。
文/陈思楠 北京市丰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一、问题的提出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建设工程发包方式的规定
1.我国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情形。商品住宅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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