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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工商代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停(窝)工损失

2022.03.12
导读: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承包人的建设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建设无法按照约定的进度进行,承包人可以停建或者缓建并要求发包人承担停工、窝工损失。那么停工、窝工的损失应当如何认定,本期法信小编结合相关法条、案例以及观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赔偿的相关问题作出了阐释,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与帮助。小编为了让你们能更好地明白,来给你们分享北京市海淀区工商代办更多的信息!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32. 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1234上一页下一页 分享到: 人人 QQ空间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开心 人人 QQ空间 新浪微博 豆瓣 腾讯微博 百度贴吧 139说客 飞信空间 start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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