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稳定的工商代办,最高法此判决一出,全国数万被挂靠的公司都
2022.03.16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要点:自然人通过挂靠其他公司,并私刻该公司公章,多次使用该枚公章从事一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可推定该公司明知该自然人使用该枚公章,该公司应当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下面就让我们来说一说北京市通州区稳定的工商代办其他的常识!
——北京市通州区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雷伟程与北京市通州区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吴自旺、俞小貂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合议庭成员:王友祥、王毓莹、王丹,裁判日期:2016年3月31日)
最高法院认为,吴自旺与雷伟程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还款协议》上江建公司作为担保人加盖公章。虽然该公章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吴自旺伪造,但吴自旺多次使用该枚公章从事一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施工单位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吴自旺通过挂靠江建公司,取得了“金迪商厦”项目的开发人资格,吴自旺是该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吴自旺所借款项部分用于“金迪商厦”项目。江建公司为涉案款项提供担保的行为合法有效。吴自旺在《招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资料》以及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使用了该枚私刻的公章。上述法律行为必须要使用公章,在此情况下,推定江建公司对于吴自旺使用该枚公章知情并无不当。且依据一审时的鉴定结论,吴自旺使用的该枚公章与其向北京市通州区房管局申报《承诺书》中的公章相同。上述事实使雷伟程对于该公章形成合理信赖,雷伟程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附:
北京市通州区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雷伟程与北京市通州区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吴自旺、俞小貂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吴跃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松岩,北京市通州区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智峰,北京市通州区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伟程,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红谷滩北京市通州区飞虹路博泰江滨1栋910室。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自旺,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北门岗北京市通州区29号。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俞小貂,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北门岗北京市通州区29号。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小璜镇珊壁村。
法定代表人:俞小貂。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雷伟程,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自旺、俞小貂、北京市通州区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青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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